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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
2016-07-12 10:4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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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特别值得承包商注意的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6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承包商在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可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所以,承包商要注意及时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一般为2年,但涉及商品质量不合格、人身损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诉讼时效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丧失胜诉权;对方放弃或不主张诉讼时效利益的,实体权利仍将得到法律保护。 工程索赔中,工程款、窝工损失、奖金、利息及违约金、过期赔偿等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工程质量索赔时效一般会超过20年,人民法院可依法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与索赔时效的差别 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是法定时效,不可随意约定更改。指向的对象是法院。索赔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行使义务的期限,该期限是约定期限。指向的对象是义务人。 索赔时效是除斥期间,超过索赔时效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义务人给付的可以要求返回。超过诉讼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不丧失,义务人给付的无权要求返还。 在工程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应重视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如果超过索赔进行索赔,将直接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丧失了实体权利,即使未超过诉讼时效,也只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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